首页 /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预算下达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