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