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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