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