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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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