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