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9月11日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9月11日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