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解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