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保险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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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