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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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