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进行公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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