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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