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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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