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在撤销决定作出后或者在破产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单持有人可以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并获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