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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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