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三)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除人寿保险合同外的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其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当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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