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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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