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施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拆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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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