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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