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商有关部门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并负责办理登记、发放、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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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