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