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一)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6%的; (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1%的。 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行业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投资收益,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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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