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一)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6%的; (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1%的。 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行业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投资收益,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一)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6%的; (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1%的。 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行业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投资收益,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