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 捐赠; (四) 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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