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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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