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