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