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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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