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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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