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