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定级程序
第九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报、审核、评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原则上于队伍自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级工作。
(一)自评申报。矿山救护队应按照《考核规范》明确的等级条件和要求进行自评,并于等级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队伍所在地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提交自评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新建矿山救护队及拟升级的矿山救护队符合条件的,可随时申报。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
1.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意见;
2.矿山救护队自评得分情况;
3.队伍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4.队伍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矿山救护队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包括大队长、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部门<科室>负责人,中队长、副中队长和技术员);
6.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
7.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情况说明;
8.矿山救护队所有人员工伤保险和救护队指战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9.全体人员体检情况统计;
10.服务矿山企业数量及简要情况,服务矿井救护协议签订情况,主要系统图纸及应急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更新管理情况;
11.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处置情况;
12.矿山救护队标准化与矿井标准化工作同规划、同考核、同总结、同奖惩情况(事业单位及其他性质矿山救护队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情况)。
(二)审核。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收到矿山救护队等级申报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申报一级矿山救护队的,报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矿山救护队可补正一次所需材料。
(三)评定。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对符合标准化等级申报条件的矿山救护队,应采取现场考核、检查抽查等方式,严格按照《考核规范》规定要求组织考核定级。
1.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可委托相关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组织评定一级矿山救护队。
2.对申报上一等级的矿山救护队,现场评定等级与自评申报材料不符,按现场评定等级定级。
3.凡与被评定矿山救护队有工作关系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均应回避。
(四)公示。评定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应面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官方网站公示一级矿山救护队定级结果,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二、三级矿山救护队定级结果。
(五)公告。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和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分别对公示无异议的矿山救护队进行公告确认。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