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有效期均为三年(以公告确认的等级时间起算)。制定机关应急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