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扣10分,作为标准化评定补充内容,组织重新评定等级。
1.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时,响应命令不及时、推诿拖延、临阵退缩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2.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谎报灾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3.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4.经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问题。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