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扣10分,作为标准化评定补充内容,组织重新评定等级。

1.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时,响应命令不及时、推诿拖延、临阵退缩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2.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谎报灾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3.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4.经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问题。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