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应跟进检查、动态指导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一级矿山救护队及新建评级、升级或降级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发现等级不符的严重问题,一级矿山救护队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组织重新评定,二、三级矿山救护队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评定。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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