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对象包括: (一)获得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并且能够独立核算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获得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并且能够独立核算的民用运输机场。无法独立核算的民用运输机场,以集团公司作为考核主体。 考核年度内运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不列入考核对象。 本条中的考核年度是指上报考核数据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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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