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航企业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民航企业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