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航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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