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民航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