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航企业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核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已经获得相关运营补贴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退回。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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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