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航企业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核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已经获得相关运营补贴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退回。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民航企业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核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已经获得相关运营补贴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