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民航企业应当对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财务资料和书面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