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企业有关部门、经营场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 (二)询问企业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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