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企业实施的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活动。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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