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审核完成后,如核定结果与自评结果有差异,由负责核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将差异结果反馈给企业。企业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测算依据和证明材料,经民航局审核后予以调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