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第十二条民航局结合各单位自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情况,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