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自评结果进行审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查结果汇总上报民航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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