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民航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网络系统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
民航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网络系统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