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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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