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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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