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