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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