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刑事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海关行政处罚,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处罚金额,包括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