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海关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等境外企业的信用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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