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海关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等境外企业的信用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