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高级认证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或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或者存在其他无法足额保障税款缴纳风险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