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高级认证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或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或者存在其他无法足额保障税款缴纳风险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管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或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或者存在其他无法足额保障税款缴纳风险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