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一)企业发生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二)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不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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