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办理同一海关业务涉及的企业信用等级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较低信用等级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